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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全文)

2016-10-27 来源:国务院网站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吉宁  环境保护部部长

    宁吉喆  国家统计局局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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