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陈吉宁 环境保护部部长
宁吉喆 国家统计局局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