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要整体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要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深入推进,率先突破;其他省(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