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培育和集聚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六)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大力培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为依托,对人才、项目和团队等进行多途径支持,造就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优秀学科带头人、首席科学家、临床研究领军人才;依托各类“医研企”创新基地,加快培养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
积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级人才引进项目为载体,广泛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对高精尖人才、优秀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等不同类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类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精准、快速引进。
(七)着力打造尖子人才和培育青年英才。
培养一批科技创新尖子人才。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打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重点培养一批基础研究型、临床与公共卫生研究型、产业转化型的创新尖子人才。鼓励团队协作,培养一批创新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核心竞争力突出的科技创新骨干团队;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培训,提高尖子人才的研究规范化水平、研究组织和团队管理能力。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实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青年英才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40岁以下的科技创新青年人才;加大对杰出青年研究人员、优秀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等青年英才的资助力度,积极发现、引导、支持并培育有创新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使其逐渐成长为创新型尖子人才。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计划相衔接,建立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强大型医疗机构研究型医生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改革;强化医教协同,鼓励“医研企”协同人才培养。
(八)培养一支服务创新的专业化科技管理队伍。
把科技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一批卫生与健康领域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加大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机关科技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具备较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科技管理领导人才。创造条件为科技管理人才提供发展空间,造就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较强科技业务管理能力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九)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提升用人单位在人才选拔聘用、职称评定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性,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破除人才流动障碍,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提高行业整体创新活力;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探索高层次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完善基础研究人才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临床和公共卫生等科技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卫生与健康科技领域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建立卫生与健康科技人才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激励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根据创新领域和类型的不同,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等。基础医学等研究领域以同行评价和科学价值评价为主,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成果数量转向质量、原创价值和学术贡献等,建立以论文质量及发表引用、专利数量为主的评价标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应用研究领域以实现国家目标和社会价值评价为主,注重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诊防治等服务的影响评价,建立以研发能力、实际贡献、转化应用、技术服务、健康改善和产业发展等为导向的评价标准。
改革薪酬和人事分配制度。引导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非科研编制事业单位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保障水平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分配改革和职称评定中要注重体现科技创新贡献,向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制定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员开展公益性研究、提供公益性服务。扩大机构和团队的创新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提高主要发明人收益比例。对于积极参与“医研企”协同创新的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促进协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