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全文)

2016-10-08 来源:证监会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 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
权利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 应当通
过内地证券公司 、 托管银行等机构 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 并按照
其意见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 是港股通投资者
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 。 投资者不能要求提取纸面股票 ,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沪股通 、 深股通 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
算公司名下。 投资者通过沪股通 、 深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
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 ,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对于通过沪股通 、 深股通 达
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公司 , 应当按照两地市
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 、 互不传递的原则 , 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
质的风险基金安排; 其他相关风险管理安排应当遵守交易结算发生
地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 买卖股票 , 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使用其
他币种进行交收的,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
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 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
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 依法查处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分别制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
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 资料, 保存期限
不少于 20 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 101 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