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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全文)

2016-10-08 来源:证监会
点击下载全文:  证监会令第128号《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pdf

【第128号令】《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28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6930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
关活动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 根据《 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 )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沪股通 , 是指投资者
委托香港经纪商,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
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沪港通下的 港股通 , 是指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
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 深股通 , 是指投资者
委托香港经纪商,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
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是指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 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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