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规范涉及公民人身的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刑讯逼供。规范监管场所,保障各类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的权利。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逐步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试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
——完善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情况和理由。
——严格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期限,规范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健全适用审批制度。
——强化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深化公安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严格落实换押制度、超期羁押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落实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处理机制,畅通被羁押人权利救济渠道。加强监管场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
——规范强制医疗的执行、治疗、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
——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延长戒毒期限决定的作出。提升戒毒医疗、康复水平,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
(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加强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
——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办好宗教院校,加强宗教人才培养,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遏制投资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行为,制止和纠正寺庙、道观“被承包”现象。
——改进伊斯兰教朝觐组织服务工作,保障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
——积极开展对外宗教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