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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9-20 来源:国务院网站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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