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转诊单的期限
第二十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有效期未及时办理延期的,逾期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新农合直接结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相同疾病多次治疗的转诊患者,可向统筹地区申请,由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再次激活前一次转诊证明,即可完成转诊手续。
(一)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激活;
(二)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本级新农合信息系统或登录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进行激活操作。
六、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握转诊条件、程序和要求,规范转诊管理,关注转出率,承担跨省转诊职能的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转诊联系制度,保持信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要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参合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把跨省转诊规定和流程在医疗机构以及经办机构醒目位置和重点窗口公示,履行告知义务,让群众知情了解。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确认参合患者身份,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介绍相关注意事项,公布已开展跨省就医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新农合结算中心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