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诊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参合患者应持居民健康卡(或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通过多种形式在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填写转诊内容。
(一)按照附件1《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要求填写转诊内容;
(二)对于参合患者需要异地报销,应填写银行账户等信息,具体内容参见《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交换技术方案》;
(三)对于未办理身份证的婴幼儿,姓名为XXX之子(之女),XXX为已参合的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为XXX的证件号码,以保证患者身份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可通过同级业务信息系统、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或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填写转诊内容。
(一)同级或者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功能完善的地区,经办人员应通过同级信息系统填报转诊信息;
(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地区,经办人员可直接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填写转诊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新农合相关信息系统按照规则生成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编号,作为转诊单的标识符。转诊单编号共20位,其中1至6位是统筹地区代码,7至14位日期,15至20位是顺序码。顺序码生成规则如下:
(一)统筹地区新农合业务信息系统生成范围000001至400000;
(二)省级新农合业务信息系统生成范围400001至800000;
(三)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生成范围800001至999999。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填写内容后,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及时将转诊信息上报至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应按照附件1《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单》生成纸质版,打印并交由患者,作为患者跨省就医转诊的凭证。鼓励经办机构使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服务手段,为患者提供电子转诊凭证。
第十七条 参合患者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居民健康卡(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入院通知书(住院证)、转诊单。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查验就诊人员的身份信息,核对参合患者本人及其出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跨省就医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