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五条 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遴选并报送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联网医疗机构和试点统筹地区信息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6〕846号)遴选出的具备联网条件,并与省级(或统筹地区) 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定点协议,承担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可通过国家平台获取。
第六条 非协议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不承担跨省转诊职能和联网结报工作。
第七条 为方便患者住院,参合地经办机构可在就医地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转入医院,由参合患者在其中自主选择。
三、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转诊患者资格确认
第八条 参合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按规定办理跨省转诊手续。
第九条 在外务工、探亲、异地急诊等患者,原则上也应做到基层首诊,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
(一)应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二)凡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可在出院结算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补办转诊 。
第十条 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