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定点联网就医。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患者对象和与新农合平台联通情况,确定辖区内开展跨省就医结报的联网医疗机构。联网医疗机构要包含各级别、综合与专科医疗机构,特别是为异地患者服务较多的医疗机构。既要有解决转诊患者疑难杂症需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又要有方便群众就近和急诊就医的若干二级和部分具备一定住院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和各省(区、市)人民医院(省立医院)、中医院要率先联网并开展跨省就医结报。各省(区、市)将辖区内具备跨省结算条件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提交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门户网站公布供各地选择。
各地在国家平台公布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本省(区、市)患者跨省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协议,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跨省转诊就医结报工作。各地在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报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工作的衔接。
(三)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1.落实管理服务职责。对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对接,以就医地管理为主,参合地配合。由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结报管理和服务工作,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相关协调和配合工作。
对于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应当承担省外新农合患者转诊至本省份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结报和结算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基本医保管理经办部门承担相应管理服务责任,也可委托卫生、保险或金融机构承担,并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做好衔接。
2.建立结算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国家平台承建单位)承担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职能,负责跨省就医的信息技术指导、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处理全国跨省就医结报工作,具备一定的结算功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在省级经办机构增加结算职能或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等方式,尽快明确承担省级结算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结算中心)。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鼓励金融保险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国家和省级结算中心建设,鼓励各地委托商业保险等机构经办异地就医结报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利用现有的结算渠道,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报。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用担保作用,垫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规范结算流程。经规范转诊至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出院结算时仅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定期向就医所在省级结算中心申请垫付资金回款,结算中心审核回款申请材料,并按月将核准金额拨付给医疗机构。参合地省级结算中心定期与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结算,并负责与省内各统筹地区进行资金结算。
对于不具备提供直接结报条件的地区,应当协调定点联网医疗机构提供异地转诊就医服务,并配合做好结报工作。参合患者在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后,医疗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或省级平台推送规范化的就诊信息和出院结算信息。参合地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平台提供的就医费用信息,依据本地政策计算补偿费用,将补偿费用直接汇至参合患者的居民健康卡或银行账户中。
四、进度安排
2016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确保政策落实。
2016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方案,上报辖区内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和省内异地就医实施情况。
2016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级平台信息系统,使其具备跨省转诊、结报等功能。开发全国联网结报相关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国家和省级平台以及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2016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建成省级结算中心,或委托相关单位承担跨省就医结算职能。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各省(区、市)至少要推出2个地级市,并遴选若干所省外联网医疗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开展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试点工作;同时,要选择若干所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患者提供服务。
按照“联通一个省(区、市),公布一个省(区、市)”的原则,及时公布各省(区、市)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省(区、市)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行督查。对进展缓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以督促,确保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