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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害食品获刑”是堂食品安全法制课

2016-06-30 来源:四川新闻网
   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终审判决。中山某市场活鲜档主阿芳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从广西进货添加了氯霉素的花蛤。法庭上,阿芳辩称以为批发商后来没再添加氯霉素,而且没有卖完的花蛤她也会食用。最终,档主阿芳和广西批发商沈某分别被判刑1 年及1年5 个月,并各领6 万元罚金。(6月29日《中山日报》)
  
  食品安全是民众耿耿于怀的社会焦点。自去年以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启程护航“舌尖上的安全”,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中,批发商为提高花蛤在运输过程中的成活率,增加鲜活度,给花蛤喂食“氯霉素”;活鲜档主明知花蛤已经喂食了“氯霉素”,仍然通过该渠道进货,结果呢?批发商和活鲜档主双双获刑。
  
  在笔者看来,档主阿芳和广西批发商沈某双双领刑,且被依法处罚,是堂生动的食品安全法制课。首先,一些食品经销商和零售商们为了商品的卖相光鲜,不惜违法使用违禁添加剂。他们以为,违禁添加剂的危害不可能立竿见影,大多数消费者只顾卖相,不具备辨别是否使用添加剂的专业知识,而且食药监督部门的“照妖镜”未必能照出这些奸商的狐狸尾巴,所以,这些食品经销商、零售商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其次,部分零售商对违规的有害食品存在认识误区。他们认为,冤有头债有主,只要自己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法律就会网开一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所有参与者,均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严惩。氯霉素对人体有严重的副作用,我国自2002年已明令指出,“氯霉素”为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批发商非法使用“氯霉素”被依法判刑,是罪有应得,鲜活挡主明知故犯,也不值得同情。
  
  使用“氯霉素”真是花蛤保险、运输过程中的业内常态?这个还不能盲目下结论。但毫无疑问,提高花蛤运输过程中的存活率,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使用科学的方式,而不能用违法的手段走捷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图私利,心存侥幸,违法使用违禁添加剂,受到法律处罚是迟早的事。诚信守法经验是王道,搞歪门邪道,因私益而放弃商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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