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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判例看食品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2016-05-05 来源:食药法苑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该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从司法判例看食品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前述法条中的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相邻权、竞争权、环境权,以及其他权利等等。但是,由于法条用语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对于什么是“直接关系”、“直接涉及”和“重大利益”,《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给出明确标准,也缺乏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缺少实体标准,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认识容易产生偏差,如何界定“他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成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难题,往往因此引发争议甚至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食品经营许可尤其是餐饮许可,因利害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相对较多,其中非营业性用房开办餐饮店、餐饮店排污和噪声扰民等引发相邻纠纷较为突出。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立案登记制普遍推行,食品行政许可中的行政争议也更多地被诉诸法庭。行政许可中的“他人”为维护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利害关系人名义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的案件已屡见不鲜。
  
  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二起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剖析,考量司法对食品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判定标准,考量司法对“直接关系”、“直接涉及”、“重大利益”的认知,这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职责无疑具有最为生动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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