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海南邓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糖精枣”案
2015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查获疑似问题青枣3.3吨,经检测含有糖精钠(网友称之为“糖精枣”), 含量为0.3g/kg。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过缜密调查,会同广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一举捣毁加工“糖精枣”的“黑窝点”,当场查获大量腐烂青枣及加工工具和设备。经查,2015年8月20日以来,涉案人邓翔从外地运来青枣,先在烧热的水中过一遍,然后将焯过水的青枣倒入水池里,加入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进行浸泡,制成“糖精枣”,然后运往南宁、北海、海口等地销售,总数达30余吨。
按照国家标准,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严禁在青枣使用。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邓翔等生产销售“糖精枣”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天然居大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5年2月25日,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87名就餐者在天然居大酒楼就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发热等食物中毒症状。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中毒患者救治同时,对天然居大酒酒楼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该酒楼擅自变更了经营场所、食品加工间布局,未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热菜加工间存有食品原料,且生熟不分;操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上述违法行为增加了发生食物中毒风险。经对现场留样的菜品和食物中毒患者排泄物抽样检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天然居大酒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古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天然居大酒楼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920.00元,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29200.00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案例八 河北省邢台市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
2015年初,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邢台市豫西市场冉荣阳涉嫌购进假冒名牌白酒在市场上销售。经鉴定,冉荣阳从河南濮阳祥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地购进的大量所谓名牌白酒均为假冒产品。邢台市食品安全办立即调集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骨干与公安干警组成联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商请河南、山东、四川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案件协查。经过近8个月的缜密侦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邢台市公安局联合对制售假酒犯罪链条各环节人员进行了抓捕。专案组在邢台将犯罪嫌疑人冉荣阳抓获,在其经营的门市、库房查获假冒名牌白酒共2500余件;在山东冠县,一举端掉郑金良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各种名牌酒6000余件,查封了一条用于灌装假酒的生产线以及大量制假设备;在河南濮阳对祥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摸排,查获公司负责人崔保红委托包材公司定制的大量相关品牌的酒盒、酒箱等包材;在成都市,查清邓聪批发假冒名酒违法事实,并实施抓捕。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窝点7处,查获假冒白酒制品共计7.2万余件(约45万瓶);查处包材公司2家,查获假酒包装盒30万个、外包装箱4万余个,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冉荣阳等11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邢台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 浙江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金华市串串香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对“哩脊肉串”、“蒙古肉串”等产品现场抽样送检,有1批次“蒙古肉串”检出日落黄,有3批次“哩脊肉串”检出诱惑红。经查,该企业为了使肉串“卖相”更好,在“蒙古肉串”“哩脊肉串”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上述不合格速冻肉串共13191箱,涉案金额180余万元。在速冻调制食品中添加日落黄和诱惑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十 连州市红楼宾馆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案件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对一般性违法行为也加大了惩处力度。2015年10月,广东省连州市红楼宾馆因加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流沙包”60个,货值140元,被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河北省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虾仁等食品,货值金额16524.33元,违法所得2445.53元,被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45.5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98291.96元(货值金额12倍)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浙江省绍兴镜湖十里荷塘休闲农庄因销售3瓶超过保质期的黄酒,销售金额84元,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大红浙醋,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大红浙醋1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