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总局网站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电视、电话、邮购购物也参照本指引执行。
“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实”成热点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为代表的远程购物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领域。
来自中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69.86%。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比去年同期上升3.13%。在远程购物中,消费者主要投诉的对象涉及电商平台、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和电视购物等方面,其中,“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实”成为电商平台热点投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这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但从实践来看,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千差万别,商品的包装也差异极大,政府部门很难通过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导致消费争议发生。
“商品完好”认定有标准
《消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完好的标准未加以明确。
《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另外,《指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即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比如: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退回商品不得当新品再次销售
在退货时间节点上,《指引》细化了七日期间计算方式,即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时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另外,《指引》创设了退回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据了解,公众可在3月5日前登录工商总局网站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本次《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4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具体包括:
网购这四类商品
拟不宜退货
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