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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称在超市买绿豆 营养成分标注含量超百克 获10倍赔偿

2015-12-13 来源:121健康网
   在超市买的绿豆,包装上标注的蛋白质、脂肪等营养成分每百克含量,加起来之和居然超过100克。购买者起诉到法院后,获得10倍赔偿。记者昨获悉,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食品索赔案。
  
  消费者诉称在超市买绿豆 营养成分标注含量超百克
  
  案件原告王某称,他在常州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有机绿豆(405克)。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上标注,每100克含蛋白质45.5克、脂肪0.8克、碳水化合物62.1克、钠0毫克。“这些营养素加起来之和为108.4克,大于标注的100克。”王某表示,这明显是标注的内容和实际不符合,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绿豆购物款一共236.5元。王某要求超市退款236.5元,并赔偿他10倍赔偿2365元。被告则辩称,标签确实存在瑕疵,但是销售的绿豆无毒无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根据《中国食物成分表》监测数值每100克绿豆中含有蛋白质21.6克。而该起案件中标示的为45.5克,属于“标示不当”。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某些营养素含量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膳食的人群便会造成危害。因此,该案中的绿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属于“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原告货款236.5元,并支付赔偿金2365元。
  
  食品索赔案件数量猛增 知假买假者起诉较多
  
  自今年上半年新《食品安全法》公布以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涉及到食品索赔案件数量猛增。据该法院民一庭庭长刘霞介绍,该院受理的这一类涉食药安全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2013年只有3件,当时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施行,于是从2014年下半年起,该类案件逐渐增多,到年底有10余件左右。今年上半年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并于10月实施,引发不少关注。今年以来这一类涉食药安全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猛增到50件。
  
  此类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虚假宣传类,例如某商家出售的大米包装上面书写有“奉献绿色精品,关爱生命家园”,原告认为关于绿色食品国家有专门规定,案涉大米非绿色食品,商家如此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于是提起诉讼。原告针对商品包装上的标示标签提出异议,例如某商家出售的月饼上注明使用了添加剂泡打粉,原告认为泡打粉属于碳酸氢钠的俗称,作为商品,应该标示出添加剂的学名,而不是俗称。针对商品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某原告认为某商家出售的蚕丝被中蚕丝的含量与标注不符,商品属于假货遂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其中知假买假者作为原告起诉的较多,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有来自北京的、东北的、苏北的,还有常州本地的等,他们呈现出团体运作的特点,彼此形成网络群体,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互通交流。这部分人对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下功夫,很到位,常常是利用法律作为武器向商家进行索赔。他们通常采用的维权程序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然后职能部门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打假者以此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双倍甚至十倍索赔。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原因在于打假者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希望速战速决,而商家常常采取拖延战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要么调解要么原告撤诉。
  
  钟楼法院民庭一位法官介绍,这些知假买假者的存在,虽然此前有争议,但“知假买假”行为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改善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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