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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食品安全两《办法》两《规范》

2015-10-07 来源:科技鑫报
   近日省政府召开了甘肃出台食品安全两个《办法》和两个《规范》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据悉,我省出台了《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并于10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
  
  最严格食品安全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针对食品安全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等问题,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中,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纳入调整范围。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
  
  另外,目前食品贮存、运输和配送已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国家尚未出台食品贮存、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一些地区食品贮存、配送秩序比较混乱,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为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健全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食品贮存和配送等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监管制度,今年以来,在省法制办支持下,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新《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指导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总结基层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制定了《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在9月份分别由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于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我省出台食品安全两个《办法》、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两个《规范》在全国率先出台,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据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范围和类型,将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将食品摊贩定义为无固定经营门店,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核准发放登记证(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2年,《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可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同时,从经营场所、餐饮具洗消、食品添加剂及食品采购管理、废弃物处置、用水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健康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和食品摊贩经营规范作出规定,但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目录。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和监管方法。
  
  农村集体聚餐要“打报告”
  
  省食安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庆邦介绍说,《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对于流动厨师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即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流动厨师档案。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分别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并取消举办者流动厨师资格,禁止其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
  
  《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食品仓储场所提供者的仓储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在登记的基础上亮照经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满足要求后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其仓储场所亮证经营。
  
  《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了所有仓储场所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要求等,确保食品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仓储企业及仓储食品权属人责任落实,确保仓储食品质量安全。鼓励有条件的食品仓储场所加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阳光仓储”。
  
  《食品仓储管理规范》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各类仓储场所、储存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内容、要求等。如,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在日常检查中,要突出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
  
  食品配送车辆实行“五个统一”
  
  据介绍,《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将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确定为食品配送商,对其配送车辆实行“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登记备案管理,对经过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规定了食品配送车辆应随车携带食品配送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配送食品的“电子一票通”和销售清单等食品配送具体规范,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在食品配送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品配送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配送的、食品配送商未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商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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