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药监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然而长期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弹性空间过大,不仅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土壤,也造成法律对违法企业的威慑力降低。
2014年底,北京市食药监局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严格自由裁量适用原则,明确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等级划分和具体情形,使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当、公开透明。“以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纵向坐标,以从重、一般、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为横向坐标,进行综合裁量,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网格化判定。”北京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说。
在规范的基础上,北京市食药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对全国600多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处罚情形划分为92个“网格”,不仅涵盖既往全部违法情形,同时还能针对新型违法随时新增“网格”,使基层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规可循。目前,该局正在加紧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分别出台裁量基准。
此外,北京市食药监局案件管理系统电子化平台正在测试运行,最快将于2015年底上线。办案人员可通过菜单式的选择和表格式填写,输入案件的各项基本情况,电脑系统将根据自由裁量权“网格化”的基准进行自动判断,出具处罚意见。罚款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再经过市食药监局案审会最终研究确定,以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