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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紧急召回拟限24小时 56.3%受访者关心能否实现

2014-08-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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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的食品2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向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3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食品4及时向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即使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6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问卷网,对201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9.1%受访者已经知悉《食品监管》正在征求社会意见,哪些问题食品会被召回、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是受访者最关心的问题。
 
  受访者中,90后、80后、70后分别占16.8%、46.0%、25.7%。
 
  56.3%受访者关心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
 
  近期接连出现的问题食品事件,让甘肃天水市市民黄喆对《食品监管》十分关注。黄喆说,在以前发生的毒牛奶、镉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中,让企业在一个星期内召回问题食品都不见得能完成,《食品监管》规定在24或72小时内召回,她很想知道如何实现。
 
  黄喆还表示,问题食品的标准怎么确定,消费者举报的问题食品是否能被召回,也是她很想知道的问题。
 
  上海市民王文建了解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之前发生的福喜等食品安全事件中,只听说企业被罚款,没听说消费者得到了赔偿,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不是真的能让我拿到这笔赔偿呢?”王文建很疑惑。
 
  调查显示,对于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受访者最关心哪些问题食品会被召回(56.6%)和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56.3%)。受访者关注的其他方面还包括:企业是否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54.5%),消费者是否能获得赔偿(54.1%),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48.9%),相关惩罚措施是否完善(39.4%)等。
 
  早在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北京、广东等地先后进行了试点。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发现食品问题以后主动召回的情况依然只占少数。
 
  曾经在武汉多家餐饮公司有过工作经历的郑女士告诉记者,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风险是巨大的。“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公司出了问题食品,那肯定都不会买了。即使你把问题食品召回了,大家也不会去考虑你的诚意,反而会觉得一次有问题,以后肯定都有问题了。”
 
  她还向记者透露,从企业和生产销售链内部来看,阻断不合格原材料和产品流通就存在障碍。“很多原材料供货商和食品企业基层的干部都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只要不出现大问题,公司工作人员收了好处,自然就不会主动向上级报告。很多经销商和供货商之间,也有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合作关系,可能相互包庇。”
 
  成功实现食品召回的阻碍,不仅是企业缺乏主动性。
 
  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被用于汽车领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南庆贤曾指出,汽车行业质量门槛较高,生产者往往是大型企业,环节相对简单集中。而食品行业生产企业规模不一,从农田到餐桌又要经历很多环节,实行召回难度系数较高。
 
  “很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只强调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忽略了对监督者疏于管理、执法不严等责任的追究。”北京市朝阳区市民刘宇明直言,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都是媒体曝光了,事情闹大了,监管部门才去查。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是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可能为食品召回制度落实带来困难。
 
  调查显示,仅29.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满意”近期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结果,41.0%的受访者认为“一般”,27.7%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46.6%的受访者反映,有关处理结果没有让自己对食品安全信任度产生变化。在受访者看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唯利是图”(63.5%)和“地方监管部门可能包庇违法者”(61.7%),是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发生的两大原因。其他原因还包括对涉事企业惩罚太轻(57.0%)、召回技术和机制不够发达(46.2%)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28.7%)等。
 
  60.0%受访者建议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
 
  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颁布开始,美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拓展到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日本、韩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实行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山东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吴澎在接受《大众日报》采访时介绍道,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均以自主召回为主。她认为,食品召回虽然对其企业的信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主动地召回其不安全食品,在召回过程中表现极大的努力和诚意,企业声誉在消费者心目中不但不会受到不良影响,反而有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其实被召回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是已经出现问题的产品,像汽车一样,对于可能有潜在问题的、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企业也可以召回。”郑女士认为,消费者少一些对食品召回的偏见,会增强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主动性。
 
  受访者对食品召回制的落实有哪些建议?调查显示,60.0%的受访者认为应严惩不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55.1%的受访者希望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加强监督,54.4%的受访者提议追究失职监管部门人员责任,42.7%的受访者建议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38.8%的受访者建议对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减轻惩罚,37.8%的受访者认为应完善相关技术和机制,30.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7.7%的受访者呼吁消费者主动举报问题食品。
 
  “很多情况下,食品召回只是一种挽救措施,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比如福喜事件,把福喜关闭了又有什么用?它的产品是怎么通过安检部门的检测上市的?难道不应该给公众一个解释吗?”刘宇明认为,最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督管理,尽量避免有问题的食品上市。
 
  国家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正在不断提高。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结束征集意见。草案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曹大海等专家在《中国质量报》撰文建议,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合理量化惩罚性赔偿数额入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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