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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通食品当保健品卖 药店被判十倍赔偿

2015-03-23 来源:新疆日报
       花钱买保健品,不料买回来的产品居然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63岁的薛虎(化名)一怒之下将药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3月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薛虎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0日,薛虎在新疆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店买了“晟仁十全大补酒”和“晟仁虫草养生酒” 各5盒,支付价款共计1880元。“晟仁十全大补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党参、当归、黄芪等;“晟仁虫草养生酒”外包装标明:主要原料中含有冬虫夏草、灵芝等。
 
       薛虎阅读说明书发现,涉案产品卫生许可证号均为赣卫食证字号,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属于普通食品。薛虎没有食用,他去找药店要求退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8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315元。而药店却称,钱可以退,但不进行其他赔偿。
 
       2014年9月,薛虎将药店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赣卫食证字(2009)第360982-100236号”是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卫生部门发放的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对企业的许可,不是对产品的许可。“赣食GMP(2009)015号”是江西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达标证书,不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4年11月16日,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药店除返还薛虎购物款1880元外,还要支付薛虎赔偿金18800元。一审判决后,药店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瑛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食品销售者在销售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时,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食品的合格证明,还应对销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尽必要的审查义务。结合本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已明令禁止党参、当归、黄芪、冬虫夏草及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药店应当知道上述规定,其作为药品、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专业经营者,在主观上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进行销售,未尽相关法定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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