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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用后过敏 消费者获得赔偿

2015-03-18 来源:泸州网

  不少女士都有使用化妆品后过敏的经历,不仅需要花钱治疗,而且还耽误了工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

  2014年8月10日,消费者熊女士在叙永县某化妆品店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护肤品,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熊女士的面部出现过敏症状并产生红肿。找到该店后,店主与消费者一起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垫付医药费1500余元。治愈后,熊女士要求该店赔付一个月治疗时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一万元。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熊女士选择到消委会进行投诉。

  叙永县工商局消保股股长 叶霖告诉记者:“根据新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我觉得她的请求是可以支持,可以理解的,商家也应该对她进行赔偿。”

  调查中,经营者提供了该品牌护肤品的进货发票、查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通过咨询医生,了解到过敏可能是个体差异引起的。经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化妆品店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熊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40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针对此类问题,工作人员提醒到。

  叙永县工商局消保股股长 叶霖说:“首先是商家要充分地了解情况,把情况了解之后,是该商家承担的责任,商家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不推诿不拒绝,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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