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昨日通报了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10个案例并非为我市去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案件,而是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对消费者有启发和提示意义。”市消保委秘书长孙立新说。
1.关键词:保健食品
消费者易对保健食品和药品产生混淆,认为保健食品能治病,一些不法经营者将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声称“包治百病”。
2013年10月17日,糖尿病患者徐某向兰溪市消保委投诉,称与该市丁香园营养保健品经营部签订了一份5万元的营养干预治疗合同,经营部宣称服用该店商品,不用吃药,一年保证治好徐某的高血糖。徐某首付2.5万元购买该店“清悟净”等保健品,服用后身体严重不适。徐某将“清悟净”送到某药业公司化验分析,发现有禁用的西药成分。
2014年4月17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显示,“清悟净”中添加有“苯乙双胍”、“格列本脲”两种禁用的西药成分。最终,经销商按消费者诉求退回货款两万元;因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该案被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消费提示:保健食品就是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2.关键词:保健器具
菜市场、小区的一些陋室内,有一些“健康专家”打着免费体验旗号,夸大保健器具功效,煽动体验者购买。
2014年8月22日,武义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接到市民潘大爷女儿投诉,称其父亲在县城某保健品店花了4.5万元购买了两条带芯片降压短裤,但是使用后发现并没有降压功效,要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该保健品商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保健品店收回芯片,退还潘大爷购货款43034元。
消费提示:部分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器具”违法销售,销售过程中,夸大保健器具功效宣传,混淆保健器具与医疗器械的概念,高价推销保健器具,欺诈消费者。
3.关键词:美容不成反毁容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怀揣变美的愿望,却被一些不具资质、滥用药剂的不法经营者造成创伤。
2014年4月28日,倪女士在浦江县自然乐园美容店花费4000元除雀斑。但几天下来倪女士发现,脸上雀斑没有除掉,反倒出现了疤痕。经交涉,美容店经营者承认使用剂量过度,但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
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店一次性赔偿倪女士1.5万元,用于修复她脸上的疤痕。
消费提示:美容不能盲目,应讲究科学,学会区分“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在接受相关美容服务前,一定要签订合同,索取服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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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的其他案例
1.2012年10月21日,消费者应某在义乌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销售商要求其在公司的安排下投保两年车险,约定第二年的车险由消费者先交续保押金1万元,届时由销售商代办续保。
2014年9月26日,车辆发生刮擦,保险公司发现销售商未按约定代办续保。应某找销售商要求赔偿自行赔付、租车、续保差价费等计2.3万元,遭到公司拒绝。
经调解,汽车销售商退还1万元续保押金,并承担续保差价2600元,对车身刮擦补偿1200元,再送车辆保养一次。
2.姚先生于2014年1月23日购买了东阳某厂生产的充电热水袋。2月19日晚,热水袋爆炸,造成他女儿脸部、左肩、左臂多处烫伤。经调解,厂家一次性补偿姚先生6万元,兑现后姚先生不再追究厂方与销售商责任。
3.2014年9月初,王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使用4天后,该车中控台右侧发生异响,他要求退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确认存在异响事实,但不同意退车,要王先生承担折旧费后调换新车。
经调解,销售公司同意退车,为消费者退回车款18.35万元;王先生同意支付折旧费2000元,过户费双方平摊。
4.2014年11月24~26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城南所连续接到6起投诉,称2014年10月份,市区宾虹路原理工学院对面的懿轩美发店突然关闭转让,重新开的叫“爱美丽美发店”。原懿轩美发店让持卡者去东莱路的懿轩美发总店消费,但消费者认为路途远不方便,要求退卡。
城南市场监管所多次召集商家和消费者进行调解。调解中得知,商家给消费者办的优惠卡充值168元享受1000多元服务,如果退卡,退还的数额较少。最终,商家同意与转让后新开的“爱美丽美发店”协商,让消费者到该店消费,优惠力度不变。
5.2014年8月,叶先生于2013年11月在某建材团购会上,以1280元、1580元的价格订购了a品牌复合门和原木门。他去提货时,商家却告诉他订购的复合门和原木门是b品牌的,如果要a品牌的则要加价。
经调解,商家同意给叶先生提供a品牌的原木门4扇。
6.潘女士称有人冒用大学生社会实践名义叫她填写调查问卷,之后带她到附近的某美容店进行免费美容体验。其间,商家以“两边脸会不一样”等语言误导其支付3000元购买美容护理服务。事后潘小姐发觉上当受骗,要求维权。
城东市场监管所对该美容店业主进行约谈,要求整改不法经营行为。该美容店给潘小姐全额退款。
7.谢某于2013年2月18日从某茅台酒专卖店以140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6瓶“飞天”茅台酒。喝掉了两瓶酒,余下4瓶经茅台酒厂工作人员鉴定是假冒茅台酒。谢某要求余下4瓶酒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按“价款十倍赔偿”,遭到商家拒绝。
接到投诉后,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与公安联合,依法对专卖店进行检查,查到一批假冒茅台酒包装物。专卖店按消费者要求赔偿人民币5.3万元;相关部门对专卖店售假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处以罚款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