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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 做消费维权的主人

2015-03-17 来源:贵州日报
  “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特别报道
  
  让我们在阳光下畅享消费
  
  做消费维权的主人
  
  我们习惯性的把一些特定的日子都称作节日,无论是刚过去的农历新年,还是即将到来的五一劳动节;无论是假期,还是红包或者烟花,不同的原因总能使我们从节日里享受到一些清闲,这是我们喜欢节日的原因。
  
  而即将到来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特定的节日却无法让我们轻松,反而各种消费陷阱和无良商家的曝光,使我们的心情越发沉重。
  
  当“3.15”的大旗再次举起,维权的声音才会被听到。实际上,我们遇见的所有问题日常一直在发生。关键在于,一旦出现了诸如商品质量低下、假冒伪劣、质价不符、虚假广告、拒绝“三包”、缺斤短两、欺诈蒙骗等行为时,消费者往往就成为了弱势一方,多数人被动地退缩忍让,最后只能个人吃亏。
  
  我们不可能人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我们应熟知一些投诉渠道,了解一些如消协、工商等部门的职能,明白遇到问题该怎样维权。如果能多学点商品知识,遇到问题能通过网络或报纸等渠道,借鉴消费者维权成功的做法,自然会成竹在胸,胜算在握。 “3.15”不仅应该是一个消费者维权的日子,而更应该是一个长存于心的理念。我们听说过许多德国人对汽车制造的忠实,法国人对酿造红酒的倔强,每一个故事都令我们敬仰。产品质量的保证在目前来看,仍是一条长远而艰难的路程。即便我们的许多商家暂时达不到世界顶尖的制造水平,也该先完善销售环节服务标准,并且严格执行。
  
  监管 执法部门携手共治
  
  3月9日,贵阳市乌当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的宾隆购物中心,在对销售区商品进行检查的同时,倡导商家“讲文明、树新风、重服务、展新貌”。当日,该局工作人员还走进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为企业服务、排忧解难,宣传《消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该局进行了许多有成效的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工商经营户的服务,用实际行动唱响了今年“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3.15”主题。他们号召辖区商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开展“放心超市、放心市场、文明集市”创建活动。据悉,今年以来,该局已受理、办结消费投诉1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万元。共查处无照经营家具、销售不合格食品等案件11件,案值达9.85万元。开展工商事务咨询服务326人次。
  
  63吨劣质食盐原料竟是工业盐盐政部门与警方联手打击贩卖假食盐
  
  无良商贩为牟私利,用工业盐作为原料,非法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销售,短短半年就非法销售63吨,销售区域遍布遵义市4个县(区、市)的7个乡镇。2014年8月6日,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2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一审,依法判处25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成立,分别处以拘役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25名涉案的被告人之一叶某伙同务川自治县人张某经共谋后,由张某从外地运进“长舟”牌工业盐63吨,再由被告人何某与其表嫂吴某在汇川区干田村一出租房内将工业盐包装成650克一袋的食盐(50袋为一件)。通过自行销售和联系被告人翁某、张某等人,分别在遵义县龙坑镇、龙坪镇、喇叭镇、山盆镇,红花岗区深溪镇,汇川区泗渡镇,仁怀市喜头镇等地销售。
  
  在销售期间,被告人翁某、张某等人为赚取“介绍费”,又以每件90元至105元不等的价格,将这批假冒伪劣食用盐进行了分销。其中,检方查明,被告人翁某共向遵义县山盆镇及仁怀市喜头镇的部分个体工商户销售490件24500袋,涉案人员11人,销售最多的12000袋,最少的250袋。除此之外,被告人还向遵义县龙坪镇、喇叭镇及红花岗区深溪镇的部分个体工商户销售270件13500袋,涉案人员7人,销售最多的4000袋、最少的1000袋。其间,被告人叶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两次将非法生产的食盐100件5000袋销往汇川区泗渡镇,由当地村民刘某先后3次将假盐再次分销至遵义县的水果批发商吴某,并采取零售的方式,销售给当地群众食用。
  
  这一假盐销售网络形成后,2013年11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某、何某等人将这批假盐再次运至遵义县龙坑镇马家湾,准备与被告人吴某进行交易时,被遵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警方当场查扣假冒伪劣某品牌食盐3吨。
  
  经贵州省盐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从各处扣押的某品牌食盐假盐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含碘量》技术要求。
  
  这是近两年来,贵州省盐务局查处数起假盐案件中的比较典型的一起。贵州不产盐,每年所需食用盐全部从省外购进,偌大的市场需求,给不法商贩带来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从2000年贵州省盐务管理局恢复成立至今,已拥有近650人的专业执法队伍。为捍卫食盐专营,贵州省盐务管理局把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作为盐政工作的重心,以“内治、外联、齐抓共管、堵源截流”的工作方法,坚持不懈地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管理活动,坚决打击制假贩私,规范内部经营秩序。通过每年开展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对边区18个县市食盐市场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在接壤点设置盐政协查点,在配送中把管、访、销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完善市场监控体系,把区域性专项执法行动与日常稽查行动相结合,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调与协作,共建了边区市场新秩序,有效地打击了制假贩私违法活动。同时,贵州省盐务管理局加大对《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三证严格管理。对盐业行政许可进行公示,做到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补正材料一次告知、时限规定等制度的真正落实,增强了盐业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并规范落实了执法责任制度,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制度成文,实施明了。截至2014年全省共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83个、《食盐零售许可证》16435个。贵州省盐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近年来,不法商贩用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假冒食盐在市场上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食盐时一定要到超市或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店购买合格的“碧源”牌食盐。
  
  遵义6499件假冒“贵州特醇酒”被查
  
  去年9月,遵义县工商局查获特大假酒案,查扣假冒“贵州特醇酒(珍藏版)”6499件(计38994瓶),涉案金额26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4年9月22日下午,遵义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遵义县龙坪镇石家寨公路口运装大量白酒,怀疑是假“茅台酒”。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在石家寨乡村公路路口发现三辆停在路口的大型货车,其中一辆车上装满“贵州特醇酒(珍藏版)”,另外还有一辆小货车负责转运,货车司机不能提供运输白酒的相关手续。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当晚22点左右在龙坪镇石家寨遵义县雲馨有机茶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发现大量“贵州特醇酒(珍藏版)”。经调查核实,这批白酒归属遵义市腾云商贸有限公司,暂时存放于遵义县雲馨有机茶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经清点,大货车装有1397件,用于转运的小货车装有299件,仓库内有1513件,一共为3209件(6瓶/件)。至案发时该公司正准备把这批白酒转运到贵阳扎佐。 9月23日下午,遵义县工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雲馨有机茶业有限公司库房进行再次检查,在该公司的其他库房内又查获3290件“贵州特醇酒(珍藏版)”。经“贵州特醇酒(珍藏版)”的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鉴定,这批白酒不是其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6499件共计38994瓶假冒“贵州特醇酒(珍藏版)”实施扣押。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已移交遵义县公安局处理。
  
  维权 消费者权益被侵怎么办
  
  案例1:22万元买了一辆查封车 消费者欲退车退款却遭拒
  
  近日,本报接到了贵阳袁先生的投诉。他于2014年9月30日在金阳二手车市场贵阳白云燎原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牧马人机动车,车辆总价22万元,并签订了汽车交易协议。同时,还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称由于原车主的原因,造成车辆暂时不能过户,此车出售之日(合同签订之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违章、罚款、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由白云燎原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承担。
  
  今年1月袁先生到交通部门处理违章时,却被告知这辆车已于2014年1月27日就被法院查封。袁先生说,提车后他曾多次找售车公司要求办理车辆过户,但该公司负责人一直借故推脱。也未告知该辆车是查封车的情况。
  
  了解到车子的真实情况后,着急的袁先生多次与售车公司取得联系并要求退车,但未果。
  
  3月10日,记者跟随袁先生再次找到白云燎原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知道该车属于法院查封的车辆,但拒绝袁先生的退车退款要求。袁先生现在非常着急,担心车辆随时可能被查扣,自己的22万元购车款“打水漂”。
  
  律师:贵州宇泰山律师事务所金家特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二手车交易中,车子是否被抵押,为车子自身重要信息,袁先生与对方交易过程中,从对方没有主动说出该二手车抵押情况来看,系对二手车重要信息的隐瞒,双方即使有了事实交易行为,袁先生也可以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该交易,要求对方全额还款,并赔偿其损失。
  
  点评:省消协提示消费者莫要轻信二手车低价销售,私下交易二手车。由于袁先生不熟悉二手车的相关交易流程,轻信“中介”交易了二手车,并没有通过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程序进行车辆的交易,也没有完成过户手续。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的交易一定要通过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双方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双方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在交易完成后,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到车辆管理所的交易窗口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消费者在选择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是要选择到正规的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二是要核实车辆信息,是否为抵押车,是否为事故车等;三是要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车辆情况、价格、保修等问题,如车辆仍在三包范围内,三包凭证也应随车一并转移。消费者要维护好自身权益,莫要轻信失了钱财。
  
  案例2:低标高售构成欺诈 保底赔偿新法显威
  
  2014年6月17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聂先生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盒标价为109元的巧克力,结账后发现,所购巧克力价格变成了119元,实际比标价多收了10元。消费者于当日投诉到县消协。
  
  经县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这种实际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在消协调解下,最终超市以500元的最低赔偿金额赔付消费者。
  
  点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在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低标高售构成欺诈,除退还货款外还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因消费者所受损失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500元最低赔偿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提高维权收益,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维权,加重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案例3:无理由退货被拒绝 消协依法帮助维权
  
  2014年12月26日,贵定县消费者王女士到县消协反映,她于2014年12月22日在网上某数码店铺购买了一款价格2010元的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做工粗糙,她立即联系网店要求退货,网店卖家告知王女士是自己在网上看过手机宣传图片后购买且所卖的是正品手机无任何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且不再搭理她,她投诉消协请求帮助退货。
  
  贵定县消协立即开展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明确告知网店商家所售手机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收货7日内,无论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可以要求退货,网购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负责,商家不得拒绝。最终,该网店为王女士做了退货处理。
  
  点评: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由于网购这种非现场购物方式无法直观感受商品,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适用该条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无论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可以在收到货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王女士网购退货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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