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办食品函〔2017〕959号 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doc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商各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我委拟定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委食品司。 传真:010-68792408 附件: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7〕1701号.doc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储能能够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需求响应支撑等多种服务,是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储能能够显著提高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水平,支撑分布式电力及微网,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储能能够促进能源生产消费开放共享和灵活交易、实现多能协同,是构建能源互联网,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和促进能源新业态发展的核心基础。
点击下载全文: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目录信息(2017年10月10日).xls 2017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3家企业共12个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公布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注册证号 有效期至1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天籁牧羊 婴儿配方羊奶粉(0—6月龄,1段) 国食注字YP20170296 2022年10月9日 2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天籁牧羊 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2段) 国食注字YP20170297 2022年10月9日
点击下载全文: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人社部发〔2017〕74号.doc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近日,人社部印发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服务产品日益丰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要求相比,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7〕1586号.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经信委、广东省经信委、重庆市经信委、厦门市经信委、海南省工信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相关“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加强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保障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开展2017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点击下载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doc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为鼓励新药上市,满足临床需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二、在中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提出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开展生化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35号.doc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化药品附录》(以下简称《附录》)已于2017年3月13日公布,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生化药品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化药品《附录》贯彻实施到位,总局要求各省对生化药品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附录》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确认各生化药品生产企业符合《附录》的情况。检查重点为: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的情况;厂房设施与生产品种适应情况、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供应链管理情况、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能力,生化提取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 林改发〔2017〕109号.doc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要求,增加绿色、生态、安全林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林业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新常态下适应绿色发展新趋势,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林区脱贫致富和精准扶贫;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态林产品供给能力;有利于培育林业品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和促进绿色消费,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有利于推动林产品提质增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绿色、生态和放心的林产品;有利于盘活市场流通要素,规范林产品市场流通秩序,营造正当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林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扩大林产品国际贸易,拓展林产品国际市场,巩固提升我国林业大国地位和国际形象;有利于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绿色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
点击下载全文: 2017年度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发改办环资〔2017〕1612号.doc 为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检查各地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及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拟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单位对节能审查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doc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制定本意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是转变职能、发挥税收作用的关键所在,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抓手,对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放管服”改革说到底就是培育市场环境,要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牛鼻子”,提高营商环境竞争力。
点击下载全文: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发〔2017〕44号.doc 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点击下载全文: 病人监护产品(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docx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心电图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病人监护产品(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现予发布。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对病人监护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点击下载全文: 心电图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docx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心电图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病人监护产品(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现予发布。本指导原则是对心电图机产品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点击下载全文: 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心电图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病人监护产品(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现予发布。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对动态血压测量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