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六个月后方可提出。这就意味着,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暂时被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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