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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7-06-19 来源:121健康网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消息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饼干、方便食品和茶叶及相关制品等5类食品41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9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饼干44批次,方便食品5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08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晟麦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14.1m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大连市食品检验所。

        贝夫食品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南安联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1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44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辽宁、福建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浙江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予以查处,立即查清入网经营者信息,并将入网经营者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溶剂残留量中的溶剂是指浸出工艺生产植物油所用的溶剂,国内一般为“六号溶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或又将此类产品违规标称为压榨。《大豆油》(GB 1535—2003)(产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中规定,三级压榨成品大豆油中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视为未检出)。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接触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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