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销食品,怎么管理?网购食品的安全,如何保障?转基因食品该不该明确标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应该如何建设?
为了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尽可能地考虑到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特点,以求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
那么,草案规定是否合理?还存在哪些不足?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农民自销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同样要有监管
如今,餐桌上的食物从何而来?有人喜欢从超市购买,认为这里的食物更放心;有人选择从农贸市场购买,认为这里的食物更新鲜;有人倾向于社区摊贩,因为购买更方便。除此之外,还有一道风景不容错过:农民挑着自己种植生产的食物,走街串巷,四处吆喝。
无论选择哪一种购物渠道,食品安全是所有人都会考虑的因素。为此,草案致力于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特别是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与此同时,草案还作出一种例外情形的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是为什么呢?
“实行许可制度,关键在于把好‘入口关’,将不符合标准、不讲诚信的商户提前拒之门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法律既要考虑合理性,也要考虑可操作性。“中国是农业大国,一家一户的农民很多,如果农民自销也需要取得许可,执行起来会非常难。”
当然,农民自销同样应该被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直接把食品贩卖给百姓;另一种是农民的食品被某些企业、批发市场、专业户采购,经过后者加工、倒卖给百姓。“如果是后者,这些企业、批发市场、专业户就要遵守许可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一系列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可追溯。”
“作出农民自销这种例外情形的规定,完全符合中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销不需要取得许可,并不意味着该部分就没有监管。相反,相关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服务都应该及时跟上,特别是注意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比如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指导农药的科学使用,确保食品的无毒、无害。
网络交易平台必须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食品”,此次修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交易是大势所趋,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制度也要跟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又对网络食品交易作出严格规定,这是法制的进步。
实际上,究竟什么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社会上还存在争议。对此,王晨光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它指的是一种能够自行选购商品、生成订单、支付结算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可能不直接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却参与交易过程并从中获利。因此,它应该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否则就须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难度大。对此,专家表示,这并不适用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可由民事法律去确定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构成侵权。
此外,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表示,“网络交易符合时代发展,方便消费者,将这种方式纳入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这是从无到有的一个方式,以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目前草案对这个只是作了初步规定,未来还会有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转基因食品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
近年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不断,公众也对此高度关注。此次修法,对于转基因食品没有作出任何新的修改。
不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示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对此,长期从事转基因食品研究工作的罗云波表示赞同。他认为,从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角度出发,应该提倡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示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同时,罗云波强调,标示了并不代表不安全,不标示也不意味着一定安全。“因为任何一个政府如果把不安全的东西推到市场上,要消费者自己去选择,这是不可想象也是不可能的。”
罗云波认为,当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商品的标示很小,很难注意到,难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有些商家乱标示,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这些问题都有待在法律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必须真实、科学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不过,很多人提出疑问,这个“最”字究竟体现在哪里?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这是一个社会和时代的要求,是公众对小康社会基本条件的诉求。”王晨光指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单打独斗,还需要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特别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是一支广泛的社会监督力量,碰到问题时,不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决,还可以将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避免发生更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为了实现社会共治,草案规定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一个公开的、全面的信息平台,我们的监管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而这样一个信息监管的平台,首先需要解决部门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共享的问题;其次需要解决向公众开放的问题,只有让公众查到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程度,能够获取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提示,这个平台才有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表示。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个信息平台的发布由谁来负责?如果发布没有任何控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虚假信息,这又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张永建说,信息的发布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信息的真实、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