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公告》,特此公告。
商 标 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