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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 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

2014-12-23 来源:京华时报
 
  10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
  
  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何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二审稿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解读: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二审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
  
  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有专家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额外要求弹出广告必须能一键关掉。
  
  虚假广告扩大追责范围
  
  二审稿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既谋财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乱后治。”中国医药新闻信息传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虚假广告出了事儿,广告主固然要惩处,经营发布者和代言人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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