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研究论证,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
传真:010-68791577
邮箱:spspgc@126.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28日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