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健”市场乱象整治的百日行动已经结束两个月了,监管部门在向社会征求长效监管的意见。那些从事“311”“411”(意为通过三四天的会议来促成产品销售)快销行为的不法企业,在百日行动期间或退出市场,或转移到乡村,而今,高压态势有所缓解,受利益驱动,这些不法企业又重新走进营销圈。他们采用举办健康讲座、免费义诊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参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损害了行业的发展。
从法规上说,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规有禁止会销的条款;从行业上评,会销并不是保健行业的独有,而是一种卖产品的方式,很多行业都采用会议营销的方式推广产品和服务。
但是,也应该看到,伴随着行业的发展,会销中的违法行为也在不断升级。与此相伴,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和手段来监管会销。从百日行动公布的案例来看,会销中的欺诈行为占较大比例,但对其处罚只能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条文,打击的是会销当中不法行为,而对于会销这个载体,除了在严打期间,运用行政手段,生硬的短时禁止之外,还没有长期有效的监管办法。
业内人士指出,会销保健品企业大多持有营业执照,由于举办地点不固定,销售期间不对外开放,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的显著特征,形成取证难、界定难、取缔难,给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由此,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会销已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大多数保健品会销企业都在呼吁,抵制以会销名义实施欺骗的违法行为,希望会销走出困扰,成熟发展。
有业内人士提出,可以借鉴管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验管理会销。工商部门为申请举办“会销”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增加一项:“会议营销”。同时颁布《会议营销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罚则。像管理交通违法行为一样进行计分处罚,会销中的其他易进行欺诈行为的手段,用《会议营销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事实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执法资源,制定诸如《会议营销管理办法》的规章。其实,对于会销,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规都有相应规范条款。在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加快保健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品企业诚信档案,实施违法失信保健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进行警告,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上“黑名单”的企业命令禁止开展会销活动。此外,会销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很低,素质良莠不齐,还应大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保健行业的健康成长,需要百日行动,更需要日日规范,这于监管者而言是一项必须用心的工作,深入行业,了解其所困,扶植行业,供应其所需,最终牵手行业,实现共治共赢。这应是监管者顺应时代所向、顺应民生所需的作为。给保健品会销立好规矩,可为行业监管做出范例,为市场净化树立榜样,为社会进步带来福祉。
来源:中国食品报
作者: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