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民政部启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实际上,“公建民营”并非新鲜事物,早几年,不少地方就已有探索之举,包括今年初民政部文件发布后,广东、山东、天津等都提出要试点“公建民营”。
而在浙江,公建民营已不仅仅是试点,不少地方此前都已在开展了。根据国家、省政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民办养老产业有关文件精神,浙江省民政系统决定对近几年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民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开招投标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今日第6版)正式发布。
全省范围内13家公办养老机构将通过招投标,实现民营。涉及床位数,达5601张。
近年来,浙江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包括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浙江也走在前面。
此次公开招投标的13家公办养老机构中,有已建成的,年份最早的是1986年建成的杭州市下城区老人公寓,也有新建的,如2013年12月一期建成的磐安县社会福利中心,还有正在建设的,如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将于2015年建成。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推行公建民营的一个重要意义所在。”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处长黄元龙说,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种体现。今后,政府部门更多地转向服务监管。
无论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还是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其核心内容,都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对于老年人来说,通过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公建民营,将进一步加快养老机构服务品质的提升。”黄元龙说。
当然,公建民营的模式,对于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力量来说,也减轻投入成本,“土地包括建设这一块的成本由政府来承担了。”
此次招投标,不仅面向国内,有意向的海外企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参与。
招投标的启动,意味着浙江全面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下一步,在机构运营监管方面,除了现有的政策法规,浙江还将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有一个指导意见,正在研究制定。”
附件: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开招投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