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如果在沐浴场所公开“挂牌”禁“艾”,是否涉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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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部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一些专家质疑此项规定的科学依据和现实操作性。
一项禁令的出台,不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立法精神想违背。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如果在沐浴场所公开“挂牌”禁“艾”,是否涉嫌歧视?
还有,制定法律法规,不仅要听“正方”意见,还要听“反方”意见。这项禁令写进公开征求意见中的《沐浴业管理办法》,是否进行了前期调研或充分听取了艾滋病患者的意见?
记者采访的一位艾滋病人认为:这条禁令起不到应有效果,因为不少艾滋病患者从外表来看与健康人无异,他们想进澡堂子没人能拦得住。并且,艾滋病人自身免疫力低下,人多菌多的公共场所对健康人来讲“小事一桩”,但对他们可能就是致命的,哪怕没有禁令他们也会尽量少去澡堂子。
再退一步讲,哪怕上述因素都不考虑,沐浴场所“挂牌”禁“艾”收到的效果将微乎其微。按照这种治理思路,防艾滋病挂一个牌子,沐浴场所防脚气要不要挂牌?防肺结核呢?
《沐浴业管理办法》尚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每位公民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不仅要听“赞歌”,更要听“反对声音”,最终出台的政策力争做到公平、公正、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