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版将正式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明确了医疗机构对于伦理审查监管的主体责任。
近日,在省级医学伦理暨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浙江医院纪委书记、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晓波作浙江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体会的发言,多角度介绍了医院在伦理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和来自全国的多位医学伦理专家们一起交流经验、分享成果。
多专业人员构成
有利于保护受试者权益
交流中,何晓波说到:“尊重生命,心怀敬畏,是我们医学伦理工作者所应具备的基本姿态。我们以保护和尊重受试者的安全、权益和尊严为使命,行使独立审查职责,努力做到让一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临床治疗工作的开展都遵循自愿(尊重)、公平、受益原则。”
当今医学的快速发展,比如动物克隆技术的问世、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突破、人类基因组的解码、器官移植和辅助生殖开展等,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伦理问题和法律争议,伦理问题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就是为了在确保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一些生命科学技术的探索能够得到规范的实现,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事业。因此,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版规定,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浙江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阵容强大,目前共有16名成员,包括委员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3名,这其中不仅有医院管理层、临床医师、药剂师代表,还有律师、社区居民等代表参与其中;在此之外聘有独立顾问3名,以满足不同临床专业知识的咨询工作。
“这种人员构成,可以从医学或药物等各专业、伦理、社会等多角度对生物医学研究的方案和受试者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何晓波解释。
“以病人为中心的沟通模式”
用更少的钱更好地治病
何晓波说,由于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起步较晚,在从事医学伦理工作这么多年来,看到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少差距,也有一些困惑,主要有:缺少对伦理委员相关伦理审查法规的系统培训;相关法规的原则性要求条款在实践中,会遇到非常具体复杂的情况,需要伦理委员去甄别,然而在这点上往往不同专家会有自己的理解;在这一版审查办法发布之前,缺少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会组织之类对伦理委员会进行规范和指导;在伦理委员会建设方式、职责作用发挥上,各单位情况不同,整体的、完善的受试者保护体系尚未建立。
为此他特别提到,美国医学会关于“以病人为中心的沟通模式”这一伦理促进项目,让他印象深刻、启发良多。美国的一些医院,设立“病人决策中心”,病人在就诊时,与病情相关的各专科均给予明确的诊疗方案及详细的利弊分析,向病人解释清楚,让病人参与治疗方案的决策。除了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给予更多的选择和知情权之外,从“看病”经济学角度,也较能实现就医成本最小化,即“用更少的钱更好地治病”。
如何更好地实现这样的目标?在美国十分注重伦理教育,除了对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进行严格的伦理教育培训外,还对临床工作者和医院员工进行伦理普及教育,主要包括临床伦理的原则、知情同意、医疗资源分配、生命辅助技术的实施及遗嘱的拟立等。
为此,何晓波强调,今后医院伦理委员会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促进能力建设、提升审查水平,为更好地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这一目标不断努力、快步前进,“伦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追求医学伦理道德的脚步永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