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之后,不少家庭都计划在未来几年给家里“添丁”。准备 “添丁”的家庭怎样才能享受更好的生育服务呢?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在全省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即对依法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不需要经过审批领取“准生证”,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当前体现惠民便民的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举措,自愿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可即时领取“生育登记服务卡”,以方便享受有关生育健康服务。
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为了进一步保障“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正在就“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未来办“生育登记卡”将会有什么变化?我们不妨先来看看。
总结起来有以下2个亮点:
1. 生孩子不办证,自愿登记享受服务。根据“征求意见”显示,浙江省户籍或常住人口生育前要先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万一没及时办,补办要及时;和原来需要审批的“准生证”不同,将来在完成生育登记后,直接发放的是“生育登记服务卡”。群众凭“生育登记服务卡”可方便享受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政策以及基层妇幼保健机构、计生机构有关生育健康服务。
2. 生孩子要服务,装个APP更方便。除非夫妻双方户籍均非浙江省的,2017年底,生育登记服务都将通过网上登记——也就是装一个手机APP,上传好相关的证件,就有电子的登记卡啦!当然啦,之后这个APP也会根据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和母子健康手册发放进行融合、实行生育全程服务。
征求意见稿已于2月3日公示结束,接下来,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正式公布后的《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
《浙江省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征求意见选摘
关于登记服务口径:
1. 服务对象: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常住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主动办理生育登记;未在生育前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进行补登记。
2. 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浙江省户籍的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双方均为非浙江省户籍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要对其登记的婚育情况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作书面承诺。
3. 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委托村级卫生计生室(便民办事窗口)办理。
双方或一方是浙江省户籍的夫妻可自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双方均为非浙江省户籍的夫妻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为登记对象即时发放“生育登记服务卡”。
关于登记服务方式:
1. 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各地要结合推广应用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同步加快启用该系统中的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开展网上生育登记服务,至2017年年底在全省实现全覆盖。
2. 启用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手机APP服务。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通架构在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的生育登记手机APP。利用手机APP办理生育登记的,需要上传上述证件的影印件。
3. 推进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融合。依托信息化支撑、发挥卫计整合优势,实行生育登记服务与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服务有机融合,实现多证合一。
4. 逐步取消“生育登记服务卡”纸质发放。双方或一方是浙江省户籍的夫妻,在已使用生育登记服务平台的地方,可在办理生育登记后,登录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打印。至2017年年底,全省取消户籍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卡”纸质发放。
对双方均为非浙江省户籍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仍然发放纸质“生育登记服务卡”。
关于登记服务责任
1. 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群众生育登记要求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服务窗口)为首接责任单位,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登记材料齐全的夫妻应给予当场受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对当事人不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生育;对不能在本地进行生育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生育登记的途径和办法。
2. 落实登记信息核实管理责任。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信息由《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管理地(仅一方是浙江省户籍的夫妻,由浙江省一方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双方均为非浙江省户籍的夫妻的登记信息,由登记地负责向当事人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3. 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办理生育登记的机构要即时为办理对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咨询或相关资料,告知凭生育登记卡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的途径。
4. 依法处理婚育情况虚假承诺行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填写婚育情况的登记信息,因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个人信用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5. 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工作人员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隐瞒篡改生育登记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