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健康新闻

药品研发者拟可申请注册药品

2015-11-06 来源:121健康网

    本报讯(记者郑赫南)药品研发者可否申请注册药品?10月30日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cript type="text/javascript">//cript> 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i8.chinanews.com/gg/yichuanmei/k.js">cript>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毕井泉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仅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注册药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由于药品研发者不能申请注册药品,只能将研发成果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成立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生产药品,一方面,不利于调动研发者积极性、鼓励药品创新;另一方面,又造成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因此,草案建议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药品注册人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分离。

    草案还规定,授权国务院在化学药品领域(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暂时将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两项改革的试点期限为两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给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这一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是可行的。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