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诸多企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相关条款仍存疑惑。8月22日,由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主办,庶正康讯(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新《广告法》培训班在北京召开。小编特地整理了企业最为关心的“保健食品广告代言四大疑惑”,在此进行分享。
保健食品禁用广告代言人,是否也不能用人来出演广告?
广告代言的本质是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应用,人格特征的要素包括了“名义和形象” ,所以背景中跳舞的演员是可以出现的, 但是不能持有产品,同时人物周围也不能出现产品图片。
含代言人保健食品广告批文未到有效期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7月31日,CFDA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条款规定而审批的“二品一械”广告,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因此9月1日起,所有保健食品广告均不得再含有代言人,已经批准未还未到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代言人的删除后需重新进行广告审批。
保健食品包装上含有代言人的能否销售到有效期结束?
根据“新《广告法》培训班”讲师的解读,9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包装含有代言人的保健食品, 对应产品可以召回重新封装或用贴纸做遮盖处理(但实际根据各地监管执行力度不同,部分地区或可销售,但最多不会超过半年)。
保健食品品牌广告能否使用代言人?
品牌广告使用代言人是个危险的擦边球,广告法中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可以使用根据各地监管力度的不一可能会有不同的裁量。把握不好力度的企业,还是谨言慎行吧!
另外,8月27日CFDA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