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 “见死不救”现象都让人们颇有怨怼,但其实,公众急救意愿低,跟我国相关法律保护措施的缺失有直接关系。“救人却要担责”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导致许多人在此类突发面前会犹豫“救或不救”,不敢冒然施援手。
记者昨日获悉,《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此种行为将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打破“先到先得”的原则,规定按急、危、重进行分类调配救护车;鼓励让行,避让急救车而违反交规免于处罚;要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急救培训等。
亮点1:
急救中心接到求救必须在一分钟内派车
《条例》在急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技术能力、设备器材的性能、急救时间的把握等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急救中心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一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收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受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
亮点2:
全国率先立法,培训合格者“急救免责”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 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急救行为损害后果的责任豁免权。而我国尚未有国家层面立法对现场急救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条例》是全国首个明确急救免责的法律法规。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急救免责”的权利,《条例》也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够享有该权利。
亮点3:
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组织参加急救培训
目前,杭州市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于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杭州市的急救培训覆盖面还比较小,公众的急救知识和水平堪忧。
为此,《条例》针对公众急救培训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并对哪类人群必须参加培训以及培训参加的人数,均作了要求。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应当参加急救培训。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
亮点4:
病人分为急危重三类,合理调配急救车
媒体曾有报道,救护车为了去急救一个手指割破的轻病人,而延误了一个更危重的心脏病患者的救治。
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分级救治”和“分级调度”。急救车的派出是根据求助者拨打电话的先后顺序来安排和调配。
杭州市急救中心虽然已经拥有了先进的医疗优先分级调度系统,但目前应用仅停留在评估病情、电话指导阶段,并未进入分级调度阶段。
为解决此类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该条款为合理调配救护车,逐步开展分级调派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亮点5:
立法鼓励让行,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免罚
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发生多起道路拥堵延误救护车通行,致患者失去最佳救治时间,杭州也发生类似事件。尽管拥堵是现实,但不可否认,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部分社会车辆没主动避让。
据杭州的一项调查,遇到急救车不避让的私家车超过一半以上,但更多司机坦言不是不想让,而是不知道该怎么让?前方有红灯,能闯吗?由此违章了,会不会挨罚?
法律并没有明确社会车辆和驾驶员为避让急救车辆引发闯红灯、毁损隔离带绿化、甚至多车碰撞等相关事宜的惩罚或免责条款。
此外,由于“避让与否”取证较难,现场稍纵即逝,执勤民警很少对此开出罚单。即使司机不避让,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大家根本没有主动避让救护车的意识。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于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