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根据国际管理经验,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GB13432-2013规定符合本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营养成分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并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于GB28050-2011中没有列出的功能声称,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及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在部分国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使用但无明确法规依据的功能声称不作为参考依据。
为指导企业正确标示,以下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功能声称及其依据(表2)。
表2. 允许使用的功能声称
营养物质 |
功能声称用语 |
含量要求 |
可使用的产品类别 |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有助于婴儿视力的正常发育。 |
≥总脂肪酸含量的0.3%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
低聚半乳糖 低聚果糖 多聚果糖 棉子糖 |
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2、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
其单体或混合物的含量 ≥3 g/ 100 g(固态或粉状)≥1.5 g/ 100 mL(液态)或 ≥1.5 g/ 420 kJ |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聚葡萄糖 |
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2、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
达到允许强化的最低值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酵母β-葡聚糖 |
1、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2、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
达到允许强化的最低值 |
幼儿配方粉 |
参考依据:
1.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440/2011 of 6 May 2011 on the authorisation and refusal of authorisation of certain health claims made on foods and referring to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ealth,ANNEX I:Permitted health claims.(欧盟法规 No 440/2011,批准及拒绝批准的食品中涉及儿童发育和健康的健康声称,附录一:允许的健康声称)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附录D.
十六、关于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本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的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十八、关于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是由水解蛋白质和(或)氨基酸提供时,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质”项可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标示。GB13432-2013不强制要求标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种类和含量。
十九、关于食用方法的标示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该标示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以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食用方法需要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消费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此类产品的食用方法可标示为“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参照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的指导”或类似用语。
二十、关于标准的实施日期
本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GB13432-2013规定;本标准实施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