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如“≤XX”、“≥XX”,“40-1000”等。
(三十三)关于营养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为“0+表达单位”、“0.0+表达单位”等方式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
(三十四)关于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营养成分应按本标准表1第1列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烟酸(烟酰胺),可以选择标示“烟酸”或“烟酰胺”,也可以标示“烟酸(烟酰胺)”。同样,饱和脂肪(酸)可标示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酸)”。类似的还有“反式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等。
(三十五)关于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1第2列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便于消费者理解和记忆、产品营养素比较等均有重要作用。
(三十六)关于营养素参考值(NRV)。
营养素参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当表头中已经标示百分号(%)的情况下,表中可标示为“X%”或者仅标示数值如“X”。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2 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NRV即可。对于NRV 值低于某数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NRV为≤60g,在计算产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三十七)关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
标准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营养成分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
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100克,总膳食纤维3.2克/100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 3.2g/100g ,13%(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7g/100g, 3%(NRV%)。
(三十八)多聚果糖如何标示。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三十九)添加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成分如何标示。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四十)关于益生菌的标示。
益生菌不属于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应按照GB7718的要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标示。
(四十一)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
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
(四十二)某营养成分的NRV%不足1%时如何标示。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1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四十三)关于“份”的标示。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四十四)当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如何标示。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即开启时外包装不受损坏)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四十五)销售单元内包含多种不同食品时,外包装上如何标示。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食品1 |
食品2 |
食品3 |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kJ |
% |
kJ |
% |
kJ |
% |
||
蛋白质 |
g |
% |
g |
% |
g |
% |
||
脂肪 |
g |
% |
g |
% |
g |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g |
% |
g |
% |
||
钠 |
mg |
% |
mg |
% |
mg |
% |
||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四十六)当含有非可食部分时如何标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四十七)关于营养标签的辅助信息。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义等,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
四、数值分析、产生和核查
(四十八)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四十九)可用于计算的原料营养成分数据来源。
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数据;企业产品生产研发中积累的数据;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如《中国食物成分表》。
(五十)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数据库。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第一册和第二册;
2.如《中国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关内容,还可参考以下资料:美国农业部《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国食物标准局和食物研究所《Mc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数据库资料。
(五十一)关于营养成分的检测。
营养成分检测应首先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或与国家标准等效的检测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时,可参考国际组织标准或权威科学文献。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