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养成分表
(十七)关于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1823 kJ |
22 % |
蛋白质 |
9.0 g |
15 % |
脂肪 |
12.7 g |
21 % |
碳水化合物 |
70.6 g |
24 % |
钠 |
204 mg |
10 % |
维生素A |
72 mgRE |
9 % |
维生素B1 |
0.09 mg |
6 % |
(十八)“营养成分表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应如何理解?
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十九)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 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文,应与中文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二十)关于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将适时对核心营养素的数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十一)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
各国规定的核心营养素主要基于其居民营养状况、营养缺乏病、慢性病的发生率、监督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如下表。
表1.部分国家和地区核心营养素数量及种类
国家或地区 |
能量+核心营养素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1+6:能量、蛋白质、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钠、总糖 |
美国 |
1+14:能量、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钠、钙、铁、反式脂肪酸 |
加拿大 |
1+13: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同时标出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之和)、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 |
澳大利亚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
马来西亚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总糖 |
新加坡 |
1+8: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钠 |
日本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台湾地区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香港特别 行政区 |
1+7: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钠 |
(二十二)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它营养成分如何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并按照本标准表1所列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进行标示。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质 |
17 |
乙醇(酒精) |
29 |
脂肪 |
37 |
有机酸 |
13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纤维* |
8 |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二十四)关于糖醇和糖醇的能量系数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 kJ/g。
(二十五)关于蛋白质及其含量。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下表。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蛋白质来源的加工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3.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 物 |
折算系数 |
食 物 |
折算系数 |
纯乳与纯乳制品 |
6.38 |
肉与肉制品 |
6.25 |
面粉 |
5.70 |
花生 |
5.46 |
玉米、高粱 |
6.24 |
芝麻、向日葵 |
5.30 |
大米 |
5.95 |
大豆蛋白制品 |
6.25 |
大麦、小米、燕麦、裸麦 |
5.83 |
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 |
5.71 |
注:引自《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 |
(二十六)关于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七)关于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二十八)关于食品中的钠。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倡导低盐饮食。
(二十九)关于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三十)如何理解配料表中含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但营养成分表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0”的情况
当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肪酸应标示为“0”。
(三十一)如何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醒目。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 增大字号
*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下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了维生素C、钙和铁的标示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用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营养素参考值%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维生素C |
mg |
% |
钙 |
mg |
% |
铁 |
mg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