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及“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四项基本原则。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以及统一基金管理。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意见》指出要从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完善支付方式以及加强医疗服务监管4个方面提升服务效能。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意见》强调,整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医保“泛福利化”的争议
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
就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前一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专家认为,从筹资机制来看,财政补助已经占到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
报道称,数据显示,六年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一直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从而使得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由2009年的60.8%增加到了2014年的79.3%,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已接近4∶1。
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缴费责任并没有相应提高,这给公众一种印象:居民医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种福利,而不是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有过财政投入与居民缴费同步增长的想法,却担心提高居民个人筹资会降低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参保率。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居民医保目前筹资比例不合理,筹资水平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财政补助在整个筹资比例方面占的比重过大,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汪德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是需要一定限制。他认为,财政和个人分担比逐步调整为1:1是比较合适的。
居民医保不可去“泛福利化”
针对《经济参考报》的观点,东方网的报道指出,居民医保确实存在“泛福利化”倾向。但是,无论提高居民医保额度或比例的理由有多充裕,都不应将去“泛福利化”作为居民医保的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
如果政府逐步遏制居民医保的公共财政“福利化”,让医保回归社会保险属性,那么,居民参加政府医保与参加社会商业医保还有何区别?政府保障居民医疗的诚意在哪?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是各国政府共同努力的方向,虽然国情决定我们不能做到全民免费医疗,但政府在居民医保中体现更多的责任,而不是逐步撂挑子,这应努力的方向。
提高医保个人缴费不能简单操切
对于这一争论,《北京青年报》表示,提高医保个人缴费不能简单操切。相对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原本就应当更具“福利化”色彩,不能简单说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如果大幅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仅会加重相对弱势群体的负担,也不符合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社保原则。
即便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不能简单操切。一方面,提高的比例不宜过高,速度不宜过快,另一方面,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最终比例究竟应是多少,如何确定“合理分担机制”,也不宜仅从减轻财政压力的角度考量,而更需充分着眼于对弱势群体基本民生权益的保障。
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须慎重
光明网媒体评论员、专栏作家李思辉表示,因为担心医保“泛福利化”,而提议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人心,也毫无道理。饱受“看不起病”“生病等死”折磨的人们,好不容易盼来政策的趋好,比过去稍稍过得好一点,正盼着善政继续发力,怎么会同意一些人提出的倒车之论呢?
在我国,医保虽有福利性质,但最终还是要回到收支平衡的市场轨道上来,条件成熟后,通过精算确定政府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比例,实行经济学上合理化的分担,也是大趋势。但是,眼下时机尚不成熟,对很多人而言,现行的个人缴费比例已不轻松,如果不顾实际情况,贸然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或者降低医保报销比例,则可能让很多人退保,或者重新因病返贫,这与中央提出的医保全覆盖、保障民众病有所医的大政方针相悖,并不可取。(备注:本文内容综合自中国政府网、经济参考报、东方网、光明网以及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