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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食品安全绕不开“成本”之虑

2014-06-24 来源:网易
       日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是“重典治乱”,如获通过,将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并对政府失职进行问责,因此被专家和公众寄予高度期望。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相继曝光,食品安全法作为破解顽症的特效药被推上前台。2008年公布草案,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直到2009年2月28日才高票通过。如此周折体现了国家重视和立法机构的慎重。
 
       然而,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绝迹,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安全却得不到保障,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更是让年轻父母悬着的心放不下来。作为因应之道,《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拟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重点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政府部门失职追责不力这两大问题。比如,草案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经营者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另外,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状,将建立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肇事者是企业,企业敢于违规经营是因为法律惩罚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又疏于监管,有法不依,而涉事地方政府之所以当“甩手掌柜”,不仅在于政绩观出现偏差,放任企业违规,还在于失职之后很少受到严厉问责。新法将重点落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和官员失职成本上,显然是有道理的。公众相信,如能得到认真落实,中国食品安全形势可以有明显改善。
 
       令人内心略有纠结的是,在商品市场上,商家提供的任何“福利”,最后都需要消费者掏钱埋单,无论食品安全还是售后服务,都不会是生产商的“公益行为”。中国食品行业屡现安全问题,固然有“奸商没有良心”或“官员不负责任”的原因,更重要的还是存在一个庞大的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群体。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受惠程度在全国民众中呈不均衡分布,形成了具有不同安全需求和相应支付能力的“光谱式构造”。新富阶层对食品安全要求很高,也有支付能力,习惯于食用全进口的品牌商品。中产阶层开始有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但支付能力有缺口,只能在重点品种如婴儿食品等上“忍痛大出血”,所以抱怨较多。而低收入阶层刚刚萌发“高端需求”,从给孩子喝粥汤进入到喝奶粉阶段,更容易被有名无实的不安全食品所诱惑。
 
       这意味着,提高食品安全成本对第一个群体几乎没有影响,第二个群体希望安全程度更高一些——如果价格没有太大上涨的话,而第三个群体可能就无所适从,而只要这个群体受收入所限,不得不接受低价格也就是低安全成本的食品,不良厂家的“黑心食品”就仍将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暴利之下必有奸商”,再严厉的法律也堵不住见利忘义之辈的铤而走险。
 
       “堵不如疏”,在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打击力度、官员失职问责力度的同时,食品安全法如能针对中国消费者的支付能力结构,确立一套分级管理的制度,在保证消费者食用后身心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在重要指标上有不同的标准数值,方便不同支付能力的消费者选择性价比合适的食品,特别是让低收入群体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实现消费升级,那么,连同加大处罚和问责力度一起,这可能才是解决大面积食品安全事故的釜底抽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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