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工商处字〔2018〕第0060号
当事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0456F,成立日期:2012年7月13日,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法定代表人:李伟,注册资本:5579.993900 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2年7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及销售自产的茶叶(绿茶、红茶、黑茶、紧压茶);茶业项目投资建设;茶叶种植、茶叶新品种的研发、茶园管理和种植技术的推广;茶器具、茶叶机械设备及茶文化用品销售;茶道及茶艺文化研究、传播及培训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定违禁管制品除外)(不得在经开区从事本区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禁止类行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园开发种植管理,普洱茶深加工和销售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公司员工100余人,年销售额3000多万元,近两年上缴税收1000多万元。则道公司是昆明市工业旅游示范点授予单位。该公司官方网站“则道发展史网页”刊载了“则道茶业是中国乃至世界,原生态普洱茶规模最大的制茶企业”的宣传用语;在产品系列页面,对紫娟的宣传用语使用了“中国顶级养生茶饮”;对红茶的宣传用语使用了“世界顶级红茶的上品典范”。在“则道世界页面”的则道茶博馆在宣传用语中使用了“则道茶博馆都予以了精在普洱茶历史上具有最高地位的‘福庇西南’匾额”。以上宣传用语均使用了“最大、顶级、最高”等绝对化用语。另查则道公司官方网站自2017年7月27日正常上线以来没有在该网页开展销售行为,仅对公司情况进行展示介绍,在百度、360等搜索平台上,搜索权重为零,上线近一年时间访问数少。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载有违法广告用语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法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则道公司违法广告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了“最大、顶级、最高”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应对则道公司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则道公司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传播范围和受众影响程度较小,没有在该网页开展销售行为,仅对公司情况进行展示介绍,在其自建网页在百度、360等搜索平台上,搜索权重为零,上线近一年时间访问数少。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则道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并于2018年6月18日及时对涉嫌违法的网页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中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2018 年10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昆工商听告字[2018]00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听证,于2018年10月31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海信用社,账号:05000328681970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