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也经过清理整顿,形成了一套强制性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共同为我国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一直参与并推动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他提倡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同时要有中国特色。
中国工程院院士 陈君石
引入食品风险分析理念
记者:2009年2月28日,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颁布,您觉得这部法律当时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陈君石:2009年以前我们实施的是《食品卫生法》,很多人说食品安全比食品卫生更广泛、更高端,我不觉得。到目前为止,日本还是坚持用《食品卫生法》,从来没有改过。所以,差别关键在于内容。
和《食品卫生法》相比,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引进了风险分析的理念,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而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所以,总体来讲,它是把风险的理念加进去了,具体表现在我们要以科学为依据、以风险为依据,把风险监测从法律的高度提出来了。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做了很多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这在过去是没有的。比如,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和《食品卫生法》相同的是,《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包括农业部分,农业生产这部分有另外一部法律,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记者: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对《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有什么影响?有人说,三聚氰胺事件的爆发让《食品安全法》惩罚力度变大了,是这样的吗?
陈君石:有这个因素,但这个因素没这么重要。假如没有三聚氰胺事件,《食品安全法》还是会出台的,也许它会在2010年出台,差别就在这儿。惩罚力度仅仅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部分,尽管很受关注、很重要,但绝对不是最主要的部分。食品风险分析框架的应用、监测评估,监督标准部分的加强,是更为重要的。
记者:2015年,《食品安全法》做了重大修改,这次修订有什么特点?
陈君石:一是时间短,一般来说,这样一部国家的法律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就修改完成。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努力、重视,有时甚至是过度重视。
二是更全面地体现了风险分析框架的理念,除了保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第一次至少有6个条款是专门针对风险交流的。尽管2015年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没有“风险交流”这4个字,但是它有6个条款在讲风险交流。它规定了政府、企业、专家、媒体在风险交流中有什么责任,规定得非常详细。
而且,在下一步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里,据我了解,会出现“风险交流”这4个字。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实施细则到现在为止,已经3年了,还没有出来,这受到了机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应该说,201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全跟国际接轨,在国际社会也赢得了很多好评。外行不大了解风险分析框架,在世界上和国家层面要解决任何食品安全问题,应对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预防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需要遵循风险分析框架。
这样一个国际理念,在2015年的《食品安全法》里得到了非常充分的体现。
唯一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记者:除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一步步完善的?
陈君石: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有国家层面的法,还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从2009年到现在,不同主管部门,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等制定了很多部门规章,都在很大程度上比过去完善了。
部门规章是针对个体问题提出的,比如,从卫生来讲,是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和扩大使用范围的审批。关于进出口食品的监管,特别是进口食品监管方面,国家质检总局也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受到消费者广泛关注的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已经按照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记者:为什么只能有一套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陈君石:在2009年以前,我们至少有3套食品方面的国家标准。第一套是食品卫生标准,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它的主管部门是卫生部。第二套是食品质量标准,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套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据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管部门是农业部。
这3套标准都有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标。按说质量标准是管质量的,不管安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受到极大的重视和关注,所以在食品的质量标准里面也有卫生指标和安全指标。比如,细菌总数和重金属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里也有这一套。所以我们有3套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的,里边的指标、内容交叉重复、相互矛盾、互不通气、互不衔接。
比如,同一个食品,铅的限量标准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同一个产品根据这个标准是合格的,根据另外一套标准就可能不合格。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今后只允许有一套标准是强制性的。
记者:食品安全标准是怎样进行清理整顿的?成效如何?
陈君石: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仍然会保持,但是它不能再包括任何卫生和安全指标。在2009年,国务院已经要求卫生部牵头清理整顿现有的大概5000个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到2015年,已经完全清理整顿,形成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的一套强制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现在的标准有1000项左右,这经过了大量艰苦的工作,经过多部门协商讨论,最后形成一致的意见。最后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原国家卫计委颁布实施。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发展需要,新的标准也在陆续推出。
总体来讲,到2015年,可以说,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我们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不等于没有中国特色,不是所有指标和限量都与国际一样。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情况,所以才既有国际标准,也有各个国家自己的国家标准,因为各国的情况都不一样,设计的结构不一样,主要食品的消费量不一样。
但有的消费者很不理解,去比较我们有多少标准和国际标准是相同的,其实他们不了解,越是发达国家,越和国际标准不同,因为他们觉得我的水平高,国际水平不一定比我的水平高。我们是针对我们国家的情况,经过详细调查、研究、评估,最后做出自己国家的标准。
不管舆论怎么样,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讲,我们现在整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跟国际标准的体系是一致的,很多具体标准总体是接轨的。
当然,我们还有一些不足,标准的覆盖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利用风险评估作为基础,来制定中国的标准,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积极参加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记者: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跟国际接轨,但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们有没有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陈君石: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后,我们非常注重在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做出贡献,因为这实际上是个话语权的问题。
现在的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基本上采用的是发达国家的数据,不能说它强权,因为开会的时候是用数据说话,不能提供数据,就没有话语权,这是客观存在的事情。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积极地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具体的表现是,中国主持了两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面的委员会,一个是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一个是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国际上制定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农药残留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类别,包括蔬菜、粮食、油类等,这叫横向的标准委员会。
这在发展中国家中是非常独特的,一般发展中国家都是主持商品委员会,比如马来西亚主持关于油的产品的标准,而我们是主持两个分委员会,已经积累了10多年的主持历史。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的其他委员会的工作,比如污染物委员会和医疗委员会,中国在若干标准起草中牵头负责起草小组。
国际和国内是连着的,不能分家。正是由于我们积极地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反过来也提高了我们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水平。
文章来源:民生周刊 记者: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