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范围
1.1 列入本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只有在本标准中列出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方可用于食品。只有经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评估,赋予其每日允许摄入量(ADI)值或基于其他标准认为是安全的 ,而且具有法典指定 INS 编码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本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则应认为工艺上合理。
1.2 可以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本标准规定了在各类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无论这些食品是否已经被法典标准化。 法典中标准化的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是基于 法典产品标准和本标准所规定的使用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SFA)应是食品添加剂唯一的权威性参考标准。法典产品委员会在制订产品标准时,有责任和能力评估和判定食品中添加剂使用的工艺需求。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在制定类似非标准化食品的食
品添加剂的规定时也要考虑产品标准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如果某食品在产品委员会中未涉及,CCFA将评估其工艺需求。
1.3 不得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本标准规定了不得使用或者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或食品种类。
1.4 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
制定食品添加剂在各种食品中最大使用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添加剂的摄入量不超过其 ADI 值。
本标准所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最大使用量,部分是基于最初制定的 CAC 产品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或者由某些政府提出建议,经适当方法验证后符合 ADI 要求的最大使用量。
2. 标准中所采用术语的定义
a) 食品添加剂 是指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不用作食品中常见的配料物质,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在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原因是出于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装箱、运输或储藏等食品的工艺需求(包括感官),或者期望它或其副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食品的一个成份,或影响食品的特性。该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质量而添加的物质。
b) 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 是经 JECFA 评估提出的,在不产生明显健康风险的情况下,以体重为基础表示的人一生中每日可能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量。
c) 未规定”( NS )每日允许摄入量该术语适用于毒性极低的食品物质,指根据已有的资料(化学、生物化学、毒理学等)和该物质的总膳食摄入量,从达到预期效果所需要的用量以及食品可允许的本底含量计算摄入该物质的总量,按照 JECFA 判断此摄入量对健康不构成危害。鉴于以上原因,并根据 JECFA 评估所阐述的理由,JECFA 认为不必要以数值形式表示其每日允许摄入量。符合上述标准的添加剂必须按第 3.3 节所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的范围使用。
d) 某种添加剂的 最大使用量 是在某种或某类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最高浓度,并且被食典委认为是安全的。通常以 mg 添加剂/kg 食品表示。
最大使用量通常不是最佳的、推荐的或是常见的使用量。按照 GMP 要求,最佳的、推荐的或是常见的使用量根据添加剂的具体应用而不同,取决于预期的工艺效果和该添加剂使用的具体食品。还应考虑原料类型,食品加工和生产后贮存、运输以及分销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加工处理。
3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按照本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3.1 至 3.4 节中的所有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a) 只有那些根据 JECFA 现有证据,在拟定的用量范围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险的食品添加剂方可批准并列入本标准。
b) 将某食品添加剂列入本标准时需考虑该添加剂的 ADI,或者 JECFA 确立的等同的安全评估,以及每日所有膳食来源的可能摄入量 7 。在食品添加剂用于特定消费群体(如:糖尿病患者,需要特殊医用膳食的人群,需要配方流质膳食的病人)食用的食品时,应该考虑消费者每日可能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量。
c) 加入食品中添加剂的量应等于或低于最大使用量,并且应是达到预期工艺效果的最低量。最大使用量可根据附件 A 的申请程序,法典成员的摄入量评估或是由 CCFA 请求 JECFA 对某国摄入评估资料进行独立的评价。
3.2 添加剂使用的合理性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即其使用是有益的,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健康危害,不会误导消费者,符合 CAC 所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工艺作用以及下列从(a)到(d)所阐述的要求,而且这些目的不能通过经济和技术方面可行的其他手段实现。
a) 保持食品的营养质量;在(b)所表述的情况下,以及食品不是日常饮食中的主要食物时,才允许有意降低食品的营养质量;
b) 为了给特殊膳食消费群体加工食品提供必要的配料或成份;
c) 为了提高食品的质量或稳定性,或者改进其感官特性,但不得以此改变食品的性质、成份或者质量而欺骗消费者;
d) 为了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但不得借助添加剂以掩饰因使用有问题的原料而产生的结果,或者掩饰在上述过程中因不合乎要求(包括不卫生)的操作或工艺而产生的结果。
3.3 良好生产规范(GMP )
本标准规定中所涉及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均需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使用,具体如下:
a) 加入到食品中添加剂的量应尽可能最低,以达到其预期效果为限;
b) 在食品生产加工或包装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使其成为食品的组成部分,但食品本身并不受到任何
物理或其他技术的影响,添加剂的用量须尽可能减少至最合理的水平;
c) 添加剂应符合食品级质量,并按食品配料进行加工处理。
3.4 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和纯度的规格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级质量,而且应始终依照食品法典委员会 9 所推荐的相关性质和纯度规格标准,若无此规格标准,则应遵循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所制定的相应标准。就安全而言,添加剂要达到食品等级质量,应符合整体规格标准(而不是仅符合个别指标),并按 GMP 生产、贮存、运输和处理。
4 .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带入
4.1 适用食品添加剂 从配料和原料 带入 食品 的情况
除了直接添加外,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从食品原料和配料中带入食品:
a) 根据本标准,允许该添加剂用于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
b) 用于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用量未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c) 被带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量,未超过在良好技术条件或生产规范下使用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带入的水平。
4.2 食品配料和原料中 使用 非直接允许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具体条件
如果一种食品原料或成分专门用于生产某食品,那么这种原料或成分可以按照本标准中所生产食品的规定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包括不能超过适用于该食品的最大用量。
4.3 不适宜带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a) 13.1 婴儿配方,较大婴儿配方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
b) 13.2 婴幼儿辅助食品
5 . 食品分类系统10
食品分类系统是本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中的定位系统。食品分类系统适用于所有食品。
食品类别的表述既不是法定的产品名称,也不用于产品标签。
食品分类系统基于下列的原则:
a) 食品分类系统是分层次的,意味着当某食品添加剂允许应用于一个总的类别时,就理所当然地允许其应用于总类下的所有亚类,除非另有规定。同样,如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亚类,也就允许其应用于该亚类之下的所有次亚类的食品以及在此亚类下所涉及的单个食品;
b) 食品分类系统是基于食品在市场上的产品表述名称,除非另有说明;
c) 食品分类系统已考虑带入原则。为此,食品分类系统不需要特别提到混合类食品(如加工好的食品,例如:比萨饼,可能 按成分比例 含有 相应成份中允许使用的所有添加剂) ,除非该混合食品需要使用的添加剂不允许在任何成份中使用;
d) 食品分类系统是为了在汇编本标准时简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