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申报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司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司。
传真:010-88330729,电子邮箱:hzpc@cfda.gov.cn
附件: 关于调整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