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及以上城市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七大重点流域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公布地下水污染地块清单,管控风险,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国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质量极差的地下水比例控制在15%左右。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建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等污染严重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分阶段目标和任务安排,向社会公布年度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公布全国黑臭水体清单,接受公众评议。各城市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黑臭水体清单、整治达标期限、责任人、整治进展及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均控制在10%以内,其他城市力争大幅度消除重度黑臭水体。
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大渤海、东海等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开展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及污染物治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的水体。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严格禁渔休渔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大力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地区围填海活动。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不包括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1000公里。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加强海洋珍稀物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