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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12-05 来源:国务院网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下降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专栏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  标

2015

2020

〔累计〕1

属性

生态环境质量

1.空气质

地级及以上城市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76.7

80

-

约束性

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

18

约束性

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

-

-

25

预期性

2.水环境质

地表水质量3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66

70

-

约束性

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

9.7

5

-

约束性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70.8

80

 

预期性

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

15.74

15左右

-

预期性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70.5

70左右

-

预期性

3.土壤环境质量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70.6

90左右

-

约束性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0以上

-

约束性

4.生态状况

森林覆盖率(%

21.66

23.04

1.38

约束性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151

165

14

约束性

湿地保有量(亿亩)

-

8

-

预期性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54

56

 

预期性

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60.4

60.4

-

预期性

污染物排放总量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

-

-

10

约束性

氨氮

-

-

10

二氧化硫

-

-

15

氮氧化物

-

-

15

6.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5

-

-

10

预期性

重点地区总氮6

-

-

10

预期性

重点地区总磷7

-

-

10

生态保护修复

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

95

-

预期性

8.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

-

35

-

预期性

9.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万平方公里)

-

-

10

预期性

1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平方公里)

-

-

27

预期性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

2.空气质量评价覆盖全国338个城市(含地、州、盟所在地及部分省辖县级市,不含三沙和儋州)。

3.水环境质量评价覆盖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断面数量由“十二五”期间的972个增加到1940个。

4.2013年数据。

5.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6.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7.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绿色发展是从源头破解我国资源环境约束瓶颈、提高发展质量的关键。要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以生态空间管控引导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绿色科技创新引领生态环境治理,促进重点区域绿色、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形成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区域引导城市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资源开发格局。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制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技术规范,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支持。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多规合一”的指导意见。自2018年起,启动省域、区域、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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