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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6-12-05 来源:国务院网站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长江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3万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措施,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第六章 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提升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将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严密防控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守牢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改进危险废物鉴别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发布典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范例。

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形成配套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初步建立环境健康风险哨点监测工作网络,识别和评估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的环境健康风险,对造成环境健康风险的企业和污染物实施清单管理,研究发布一批利于人体健康的环境基准。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预警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等监测预警试点。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

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构建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能定位、能查询、能跟踪、能预警、能考核”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设国家环境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推动环境应急装备产业化、社会化,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重点行业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新增产能快速扩张,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产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企业。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推动园区清洁、规范发展。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组织开展金属矿采选冶炼、钢铁等典型行业和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典型地区铊污染排放调查,制定铊污染防治方案。加强进口矿产品中重金属等环保项目质量监管。

深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分区指导、一区一策,实施差别化防控管理,加快湘江等流域、区域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争取20个左右地区退出重点区域。在江苏靖江市、浙江平阳县等16个重点区域和江西大余县浮江河流域等8个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探索建立区域和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与风险防控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建立“锰三角”(锰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重庆市秀山县、湖南省花垣县、贵州省松桃县三个县)综合防控协调机制,统一制定综合整治规划。优化调整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国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

专栏5 重金属综合整治示范

(一)区域综合防控(16个)。

泰州靖江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温州平阳县(产业入园升级与综合整治)、湖州长兴县(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济源市(重金属综合治理与环境监测)、黄石大冶市及周边地区(铜冶炼治理与历史遗留污染整治)、湘潭竹埠港及周边地区(历史遗留污染治理)、衡阳水口山及周边地区(行业综合整治提升)、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历史遗留污染整治和环境风险预警监控)、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地区(历史遗留砷污染治理与风险防控)、河池金城江区(结构调整与历史遗留污染整治)、重庆秀山县(电解锰行业综合治理)、凉山西昌市(有色行业整治及污染地块治理)、铜仁万山区(汞污染综合整治)、红河个旧市(产业调整与历史遗留污染整治)、渭南潼关县(有色行业综合整治)、金昌市金川区(产业升级与历史遗留综合整治)。

(二)流域综合整治(8个)。

赣州大余县浮江河流域(砷)、三门峡灵宝市宏农涧河流域(镉、汞)、荆门钟祥市利河—南泉河流域(砷)、韶关大宝山矿区横石水流域(镉)、河池市南丹县刁江流域(砷、镉)、黔南独山县都柳江流域(锑)、怒江兰坪县沘江流域(铅、镉)、陇南徽县永宁河流域(铅、砷)。

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原生汞矿,逐步停止原生汞开采。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开展典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价与防控,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普查,2020年底前,力争基本摸清全国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进口石化和化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以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产品名义进口废油等固体废物。继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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